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坚决守牢确保粮食安全底线。金融作为现代种业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是助力突破“卡脖子”技术攻关的重要途径。目前,种业企业发展在信贷支持、保险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仍存在较多制约因素。对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淄博监管分局建议优化信贷服务支持、完善保险服务供给、加大法律保护力度,健全种业企业支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一、基本情况
(一)契合种业企业资金需求特性,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辖区种业企业在育种环节往往以向科研院所购买成熟新品种为主,研发投入相对固定且有限,资金来源多为企业自有资金,其信贷资金需求更多体现在制种环节,主要为种子生产环节产生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用于“企业+土地流转”自营生产模式下的土地流转和“企业+农户”“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式下的种子收购。辖区银行机构结合种业市场主体流动资金需求高的特点,推出农业科技流动资金贷款等产品,截至目前,累计向7家种业企业提供信贷支持1.35亿元。
(二)丰富种业企业风险保障场景,叠加多种保险政策效用。以政策性或政府补贴性质保险产品为主,重点服务商品粮生产和创新。一是持续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在全市三大产粮试点县(区)实现小麦完全成本全覆盖,辖区小麦全成本保险保障金额为860元/亩,保险费率3.58%,保费补贴实施四级分级补贴,农户成本费用基本控制在10%以下。2022年全年,辖区参保户数达到13.69万户,签单保费4156万元,其中财政补贴金额3958万元。二是积极推动创业创新保险试点。将种业研发企业纳入企业研发创新保险重点保障范围,配套提供研发中断损失保险、研发团队人员责任保险和研发团队人员人身保障保险,最高可实现10万元以内的100%保费补贴。三是创新推出“齐良保”惠农保险。对非产粮大县种植三大粮食作物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原有政策性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主粮无忧巨灾附加险”,以每亩1元保费保障200元;对全市种植杂粮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推出“杂粮普惠基础险+巨灾附加险”模式,基础险以每亩20元保费保障500元,巨灾附加险以每亩1元保费保障200元,保费由财政部门全额负担,全市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投保,为全市35万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1.95亿元。
(三)加大种业企业贴息支持力度,放大财金政策融合作用。筛选确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白名单”,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合作银行为名单内企业提供最高1000万元的优惠利率(不超过一年期LPR)贷款,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零费率政策性担保。截至目前,全市共3家种业公司入选龙头企业名单,市财政对上述种业企业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照一年期LPR的50%进行贴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贷款供给与需求存在门槛、额度和成本的不匹配。
(二)种企保险在保障对象、覆盖环节、定损采样等多方面存在不足。一是种粮保险相对空白。粮食可从用途上划分为商品粮和种粮,商品粮和种粮在市场售价、储存条件、生产成本等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目前辖区保险机构对种业公司的保险保障对象主要为商品粮,而对于种粮的保险保障相对空白。二是现有保险产品未覆盖种业企业的全链生产环节。目前辖区种险主要集中在制种环节的完全成本、收入保险上,同种业多环节复杂性风险不匹配,而对于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类保险和种子销售环节的种子质量责任保险等没有涉及,单一环节的风险保障无法推动种业的整体发展。三是多因素导致种险定损难度大。政策性险种大多以区县整体为单位进行投保,在定损采样时对于单一企业的偏差相对较大。此外,由于规模生产,种业公司精细化管理程度不如农户小田管理,因此对于集中定损采样的结果较不认同,认为不具有代表性。
(三)知识产权认定、保护及交易等进步空间较大。目前种子知识产权存在评估定价难、新品种保护不足、变现能力弱等问题,种子知识产权抵(质)押贷款产品难以落地实践。一是种子新品种认定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近十年我国审定登记农作物品种多达3.9万个,但大多属于修饰性新品种,突破性品种很少,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二是种业侵权事件频发挫伤企业自主研发积极性。我国种子行业侵权行为较为严重,盗用他人品种套牌使用、新品种审理过程被盗等多种侵权方式层出不穷,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足,对培育出的新品种缺乏有效保护。三是种子价值确权缺乏市场化定价机制影响品种权变现。目前我国无统一的种子品种权交易市场,品种权交易更多的是种业公司向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直接购买,交易价格也多为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三、政策建议
(一)强化融资配套政策支持。建议国家层面研究出台重点支持行业名录,引导银行机构针对重点支持行业特征推出专项信贷产品,提高金融服务针对性。地方层面探索搭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设立土地流转专项账户并严格资金监管,用于发放土地流转贷及回收企业销售款,提升农业企业获贷能力。同时,探索“信贷产品+政策性担保公司”和“信贷产品+政府风险补偿金”等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
(二)扩大政策性农险保障范围。建议将种粮作为单独的保障对象提供针对性的保险保障服务,实现保险对象价值和保额的对等。此外,结合地方特色险种将种业全链产业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如结合将育种研发纳入创业创新保险支持范围,用于分散种业企业研发风险,持续完善多层级产品设计。
(三)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议完善新品种种子认定制度,通过客观量化新培育的原始品种和修饰性品种的认定标准并区分入库,提高对突破性品种劳动成果的价值贡献认定。对于种业领域的侵权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将反复侵权、侵权为业等严重侵权行为列入《刑法》。探索构建包含品种权所有权出让市场、品种权抵押市场等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种子品种权交易市场,为种权企业获得信贷资金夯实交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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