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淄博市银行业合法权益,有效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会员单位权益的行为,促进银行业经营环境的改善,实现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淄博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法律、规定,经淄博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维权范围为:
(一)金融债权受到损害的;
(二)经营权受到损害的;
(三)物权和知识产权受到损害的;
(四)名誉权受到损害的;
(五)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条维权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集体认定、协调一致、联合行动”的原则,全体会员单位紧密团结,依靠行业整体力量,维护行业权益。
第四条各会员单位共同制定、签定、修订和遵守有关维权工作方面的公约、规程等制度性文件。
第五条建立维权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通过专题协调会、专题通报会、协会会刊、网站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实现维权信息共享。
第六条淄博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下设维权专业委员会作为银行业维权管理、组织、执行机构,负责公约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改及解释,检查、评估会员单位的执行情况。
维权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淄博银行业协会维权协调部,具体负责日常维权工作。
建立会员单位联合维权工作制度,统一协调联合制裁措施。各会员单位依据公约和相关法规,共同提出并认真履行联合制裁措施。
第七条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惩戒损害银行业权益的联合调研,调查并评判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人的信用状况,探讨制止损害和维护银行业权益的思路和办法。
第八条利用各种可能的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银行业权益被损害的情况,争取对银行业维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接受政府部门对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调。
第九条对涉及地方立法执法等方面的维权事项,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银行业共同要求,通过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的形式,或直接向人大、政协的专门工作机构反映,促使问题在立法层面上的解决。
第十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为银行业的维权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涉及银行业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宣传与诉求上,在正式对外沟通发布之前,应最大限度地达成一致,协调配合,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
第十一条对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认定、申报和制裁,实行会员单位申报,集体认定,同业制裁,统一执行的维权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联合维权措施包括:
(一)内部通报:根据协商结果,将有关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发出内部通报。
(二)警示通知:对银行业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的,可向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发出警示通知。
(三)实行同业制裁:对不履行相关义务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应对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实施同业联合制裁。各会员单位接到同业制裁实施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四)实施公开曝光或投诉:对被同业制裁的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通过媒体公开披露,或向政府和有关司法部门反映和投诉。
(五)其他方式:根据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维权。
第十三条在银行业实施联合制裁过程中,如被制裁人对损害银行业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切实整改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在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可撤销有关制裁。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应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规定义务的会员单位,按照《淄博市银行业自律公约》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在涉及全国和全省性的维权行动中,积极请求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的统一协调和支持。
第十六条本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全体会员单位签署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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